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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届毕业生户口迁移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6-13 点击:次

关于2008届毕业生户口迁移有关规定的通知

 

一、户口页(常住人口登记表)必须上交以便办理户口迁移证。请手里还持有本人户口页的毕业生于616日之前交各班长处,并统一上交学院,有遗失户口页的同学需交身份证复印件并证明遗失。

 

二、户口迁往厦门市以外,需附本人报到证复印件并在报到证复印件上填写户口迁出地:

 

1、分配到厦门市以外工作的且报到证开往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填写:××省××市、单位具体名称以及详细地址、单位所在地所属派出所的名称。若单位统一挂靠人才服务中心:填写该地址及所属派出所。以上请毕业生向所在用人单位落实清楚。(务必确切落实,注意填写完整)

 

2、报到证开回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填写:××省××市××县(区)××派出所。

 

3、考取外校研究生的毕业生填写:××省××市××院校××院(系)。

 

办理迁往市外的毕业生每人应缴交迁移证工本费叁元整。

 

三、入学时户口已迁入学校,毕业后分配在厦门市就业或经人事局同意报到证开往厦门市人事局的毕业生,到市人事局报到后,可持常住户口页(经厦大派出所盖完迁出章)和相关材料,直接到入户地所属派出所从网上迁移办理入户手续。具体落户规定是:

 

(一)分配在厦门市就业的毕业生可落户在以下地址:
1
、本人在本市的合法住所或父母户内。
2
、单位的集体户内。
3
、挂靠亲友家落户(分配在岛外工作不能挂靠在岛内亲友家)。
4
、不具备落户在上述123地点的,可按规定落户在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内。

 

四、留校工作和考取本校研究生的毕业生要填写:具体单位或院、系。

 

五、以上办理户口迁移工作,请毕业生抓紧时间,务必确切落实个人的户口迁出地。今年一次办理户口迁移证后不能再重新修改办理。

 

 

                            厦门大学软件学院学生工作组

                                       2008-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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